我国公民应履行什么国防义务
我国公民应履行什么国防义务
我国公民应该承担的国防义务包括:1、履行兵役的义务、支持人民军队建设知和改革的义务;2、支持民兵、预备役建设的义务;3、支前参战的义务;4、拥军优属的义务;5、军民联防的义务;6、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7、保护国防工程和设施的义务;8、发展生产、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的义务等。
国防,就是国家的防务,是指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防备外来侵略和颠覆,所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外交、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
开展国防教育要坚持“三个结合”
一、把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
从教育形式看,经常教育和集中教育是国防教育的两种基本形式。经常教育就是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媒的国防教育节目、栏目,以及结合思想工作、业务工作等所进行的国防教育,使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受到熏陶,通过潜移默化、点滴积累,增强人们的国防观点。集中教育通常是结合重大的国家和国防纪念活动、部队和民兵训练、征兵、学生军训、举办国防教育学习班以及战争动员等所进行的系统的国防理论和国防知识教育。集中教育的效果往往比较明显。经常教育和集中教育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深化和提高。
二、把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
从教育对象看,国防教育可以分为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两种类型。普及教育是对全体公民进行的普遍教育,主要是进行国防建设和战争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教育、国防法教育、“三防”知识教育等。重点教育是对重点团体、重点单位和重点地区的教育对象进行较系统的国防建设和战争的专门理论知识及技能教育。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是个有机整体。普及教育是基础教育、共性教育、长期教育,是全体公民必须接受的教育。没有普及教育,国防教育就没有坚实的基础,国防观念、国防意识就不可能深入到每个公民的心中。重点教育是在普及教育的基础上的提高教育,不抓好重点教育,那些担负特殊任务的团体和人员,那些作为国家和社会后续发展的重要力量,就不可能得到应有的提高,就不能胜任自己所负担的建没国防、保卫祖国的任务。
三、把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
就教育内容和方法看,国防教育包括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两个方面。理论教育包括国防建设理论、国防知识等教育;行为教育包括参加和支持国防建设教育、参军参战和支前教育、爱护和保护围防设施教育以及军事训练,实际操作、战备演习等教育。理沦教育和行为教育的作用虽然各不相同但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只能将两者紧密结合起来,才能使受教育者提高国防综合素质和能力,保持国防教育的正确方向,有效地增强教育效果。
宪法规定公民应当履行的国防义务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组织,应依法履行国防义务和依法享有一定的国防权利。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行使国防权利。
公民应履行的国防义务包括:
1、兵役义务;
2、支援军队改革和建设;
3、支持民兵预备役建设;
4、支前参战的义务;
5、拥军优属的义务;
6、维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7、实行军民联防的义务;
8、保守国家局势秘密的义务;
9、维护国家尊严义务;
10 、发展生产,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的义务。
11、、预备役军官要依法履行登记手续,按规定参加军事训练和军事活动,接受政治教育,随时准备应招服现役。
12、、公民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公民应承担民哪些国防义务?
公民应该承担的国防义务包括:1、履行兵役的义务、支持人民军队建设知和改革的义务; 2、支持民兵、预备役建设的义务; 3、支前参战的义务; 4、拥军优属的义务; 5、军民联防的义务; 6、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 7、保护国防工程和设施的义务; 8、发展生产、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的义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第二十五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军士。